问题 | 合同要约如何被法律定义的 |
释义 |
一、合同要约如何被法律定义的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要约发出后是否还可以撤销 合同要约发出后是还可以撤销,但必须是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否则只能通过撤销要约来取消该意思表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三、要约何时失效 要约的失效时间: 1.要约被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被依法撤销时;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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