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后的票据转让有效吗? |
释义 | 丢失的票据被拾得后,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即使持有人在获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对于票据是遗失物并不知情,无论是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还是受赠的方式,第三人也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丢失票据被转让之后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不同,应该分情况说明。 1、没被法院判定无效的票据。 虽然第三人无法通过转让关系获得票据的所有权,但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关系同基础关系相互独立,不因为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这就意味着票据的现持有人仍然可以拿着没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票据到银行提现,只要单据与提交的资料相符合,银行则应当交付相应数量的金额。 ![]()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及时挂失支付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则会面对着钱会被人拿走的风险。如果权利人遭遇了这种情况,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将会消灭,只能够按照权利人与债务人的基础关系来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额。 2、被法院判定无效的票据 若在票据被转让之前法院已经判定票据无效,那么票据则不再具有效力,权利人则成功的阻碍票据持有人获得现金的机会。那么,票据权利丧失后,持有人的权利应该怎么保护呢? 票据持有人虽然因为法院的判决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仍可以依照转让关系要求前手支付相应的价款。 需注意的是,这时票据持有人不得在对其前手以外的人追偿,因为票据持有人此时所拥有的权利是合同权利,而非票据权利。但如果持票人是恶意获得票据,虽要求向前手支付金额,但是也应分担自己过错所导致的损害。 综上所述,票据丢失后,权利人应该及时请求法院宣告无效,以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善意的持票人可以向前手主张债务。丢失的票据被拾得后,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但是票据的现持有人仍然可以拿着没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票据到银行提现,只要单据与提交的资料相符合,银行则应当交付相应数量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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