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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子女抚养费范文
释义   一、起诉孩子抚养费的范文
    起诉孩子抚养费的起诉状的书写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一般说来,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协议不成的,您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具体来说,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有:①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②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一方,但子女实际上跟另一方共同生活的;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④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⑤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准备证据:(1)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一方的父母带。(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比如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4)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三、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是谁
    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谨慎地选择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否则立案庭可能会不予立案,那么,子女抚养费案的诉讼主体是谁呢?
    在抚养费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抚育费给付不足时,只能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自身却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抚育费纠纷的诉讼主体规定为子女,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
    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
    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我们可以看出,在诉状中,除需要简单介绍孩子父母的基本信息外,主要需要记载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事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以孩子的名义进行起诉,在诉状中,也需要表明自己希望得到怎样的救济。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起诉子女抚养费范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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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