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诉讼中撕毁证据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基本案情】 郭某女是徐某诉何某等人返还彩礼一案的证人,某日,她来到某市法院某法庭,要求查看法院前日对其调查案情的笔录。在查看调查笔录时,郭某女趁人不备将笔录撕毁,塞入自己口中,捂着嘴想咽下去。法官见状赶紧强行剥开她的双手,令其将笔录吐出来,后来经过尽力拼凑,才基本恢复笔录的主要内容。对郭某女的此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郭某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第1款之规定,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决定对其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技巧提示】 注意本案中的行为如果严重,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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