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数量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数量标准如何确定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数量标准是: 1.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挪用公款3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挪用公款1百元以上,或挪用特定款物或拒不退还数额达到50-10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3.犯罪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挪用公款罪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挪用资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刑罚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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