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 |
释义 |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 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三、调解与处罚的区别 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的相关资料。治安管理,有利于人们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但是有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而且对于孕妇或者是未成年人,是不应该执行拘留的。公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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