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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6个互联网金融常见法律风险及解答
释义
    风险1、合拍在线通过网络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深圳福田区法院认为合拍在线申请了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具有合法数字认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风险2、自由金服实施100%的本息保障,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平台可能承担民事代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最终,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定承担担保责任。
    风险3、网贷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平台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需承担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平台履行了部分审查义务,系居间方,与借贷纠纷无直接联系,且未明示或暗示提供担保,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风险4、网贷平台能否提供担保及其责任?
    答:如平台明示或暗示增信、提供担保,平台应按照规定承担担保责任,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湖南衡阳雁峰区法院认定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风险5、平台能否碰钱及其责任?
    答:安徽芜湖镜湖区法院虽未认定平台作为借贷当事人,但是平台的业务模式,接触了资金,存在资金池的嫌疑,触碰了非法集资的底线。
    风险6、平台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答:南京六合区法院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作为支付通道,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无关,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风险7、借钱炒股、股票配资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平台的正常运作,不能以为合同有效就可以,还需受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和日常监督,平台只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得遵守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要求,才能最终确保合法、合规并长远经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认为金华融证公司虽违反证监会禁止场外配资、伞型信托等通报的规定,但是通报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故认定合同有效。
    风险8、债权收益权转让+回购+担保模式的合法性如何?
    答:杭州西湖区法院认为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风险9、债权转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的效力如何?
    答:如网络平台自行回购可能涉嫌增信和隐形担保,违反监管要求。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平台在居间协议等平台规则中事先设置了债权转让、网站公示条款,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10、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才有效,公司财产抵押是否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
    答: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浙江象山县法院认定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有效;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抵押协议上签名,明知抵押事实,视为公司应明知,虽无股东会决议,该担保亦有效。
    风险11、同一借款出现多份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主体是谁?
    答: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浙江江山市法院认定同一借款出现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时,以抵押登记的债权债务信息来认定真正的出借和借款主体。
    风险12、如何界定委托网络投资理财的合同性质,无偿委托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委托合同可不具有有偿性,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确保受托人具备合法资质和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法效力。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认为受托人无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资质,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在受托事项中,已经完成委托,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受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风险13、委托炒股理财中受托人的资质及责任承担?
    答: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浙江省温岭市法院认为受托人没有取得证券投资从业资格,接受委托炒股投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风险14、投资人的介绍人是否承担责任?
    答:广西玉林法院认为投资人虽通过MSM控股集团网站进行投资,但介绍人承诺进行担保,无任何证据显示该承诺担保可撤销或无效,因此,判决投资人的介绍人承担责任。
    风险15、委托投资中投资损失应如何承担?
    答: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青岛市南区法院认为融富公司作为日本株式会社在中国的代理公司,属于境外机构,未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无权在境内开展境外黄金、外汇交易,超出经营范围,违反来法律规定,其员工行为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融富公司存在过错,应由融富公司赔偿,因委托人未谨慎保管交易秘密等信息,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风险16、受托平台公司超越经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效力?投资人提供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责任承担?
    答:除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企业均无资格向投资人出借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江西新余渝水区法院认为平台超出经营范围,进入需批准的金融服务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投资人将自己账户提供给该平台使用,违反《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双方过错为同等,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风险17、平台为规避抵押权人数限制,签署阴阳借款合同,能否有效实现抵押权?
    答: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要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山东济南市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合同内容应与主合同一一匹配,因抵押合同作为阳合同,无法与作为阴合同(真实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匹配,与之匹配的作为阳合同的借款合同(找第三人出面作为出借人签署的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即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风险18、信托收益权质押是否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答: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认为信托收益权质押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是否需要登记,而《信托法》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因此未办理质押登记的信托收益权也可以优先受偿。
    风险19、租金收益权质押是否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答:租金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必须向人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能成立。佛山三水区法院认定租金收益权因未办理出质登记,原告对于该质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20、翼龙贷在借款金额中扣除网络平台费用后如何计算借款本金?
    答: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平台费扣除的依据是居间合同,并不等于民间借贷,服务费扣减与借款本金的确定并不冲突。
    风险21、担保费等费用能否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委托担保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答:约定提前从支付借款人的本金中扣除服务费、担保费,存在风险,特别是在相关联的合同条款中,费用收取的主体、费用明细没有进行规范化、体系化的安排,容易得不到法院支持。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预先扣除担保费,各方有明确的约定,出于个人意愿,予以支持;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不限于案外担保公司的担保,原告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为低廉的担保方式予以有效控制损失范围,故对于委托担保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不予支持。
    山东平邑县法院认为,平台事先在借款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其中管理费、担保费并未实际给付,原告主张予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故最终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认定出借本金。
    风险22、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答:按照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23、平台收取账户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答:上海人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基于平台为相关人员提供账户管理服务而发生,平台未能提供此类服务的有关证据,且平台约定的账户管理费过高,最终不予支持。
    山东聊城东昌区法院认为平台收费规则、借款协议等对于账户管理费都有明确约定,予以支持。
    风险24、扣车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答:河北辛集市法院认为,逾期还款平台可扣押车辆,即可向被告收取扣押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理由在于平台不是扣押车辆的法定机关,无权扣押车辆,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扣押,该扣押车辆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风险25、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配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借款人配偶无法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法院认为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借款人的配偶应共同偿还借款。
    风险26、借款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即未按照出资协议的承诺认缴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认为借款人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原告要求承担补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风险27、名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实为借贷,怎么区分?
    答:债权转让时,受让方关注收益权或债权本身的价值或履行的风险;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关注本金及利息的到期偿还。湖北武汉市法院认为受让方关注到期回购的本金和溢价款,因此,双方名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实际就是借贷关系,而非债权转让。
    风险28、名为股权众筹实为民间借贷?
    答:债权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期限和固定利息收入,股权没有期限,一般按企业盈利情况分红。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认为以股权众筹名义支付公司股权款,但是以固定收益作为固定回报,符合民间借贷特征。
    风险29、股权众筹平台融资协议的效力,平台是否有对融资方信息的审查义务?
    答:北京海淀区及第一中法院认为十部委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予以鼓励和支持,目前没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股权众筹予以禁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人人投众筹平台有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资质,投资人均为实名认证,且人数未超过200上限,不认为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融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平台须对融资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以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风险30、网络借贷平台营业网点是否承担责任?
    答: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网络平台开设分公司应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以隔离分公司的经营风险。河北尚义县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翼龙贷P2P同城网络借贷体验店经营使用,且该营业点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对于要求体验店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风险31、网络平台迁址后,投资者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约定管辖条款不能随便约定,需选择与签约主体一方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投资人依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其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南京市秦淮区,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
    风险32、能否以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答: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构成犯罪,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承担、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是否无效要根据证据来综合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已经被确定为犯罪行为,故认定保证合同依然有效。
    风险33、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后,投资者能够起诉平台和担保公司?
    答:可以起诉,但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依照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风险34、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虚设担保,高息揽金构成何罪?
    答:浙江杭州中院认为被告用虚假的股权质押,获取大额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灭失性处置,造成非法集资款无法归还,可以认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35、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答: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集资诈骗罪侵犯复杂客体,侵犯来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安徽省铜陵市中院认为华强财富P2P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款项,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风险3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答:惠州惠城区法院认为中源资本P2P平台是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且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风险37、能否以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未被取缔为由否认平台犯罪?
    答: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未被取缔,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风险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案发前已向投资人兑付的,是否应在定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答: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认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风险39、集资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是否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答: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认为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风险40、工作人员是否应对其离职期间非法吸收的资金承担责任?
    答: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被告离职期间没参与资金吸取的行为,也没有资金吸收的共同故意,离职期间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
    风险41、员工投入平台的资金是否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答:安徽省铜官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办理非法集资案相关规定,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因此,员工帮助实施非法吸收的,不属于被害人,投入平台的资金不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风险42、网络借贷共同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主从犯的认定?
    答:深圳罗湖区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全部掌管、支配资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运营总监受雇参与犯罪,负责运营管理,但对吸收对资金支配无决定权,其次要作用,系从犯。
    风险43、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只挂名并不知情为由逃避刑事责任?
    答:除非能证明自己未参与实际经营,对犯罪行为知情,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应网赢天下邀请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走账,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得每月报酬,参与公司开业,了解公司从事网贷业务,加入公司QQ群,应认定知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作为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
    风险44、仅出借公司银行卡未参与决策也未获得业务提成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虽未非决策人员,也未获得业务提成,但由于提供银行卡给平台进行资金归集起到积极作用,其对于整个犯罪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但犯罪通谋,对全部案涉金额负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
    风险45、投资者未挽回损失强行入宅搬走物品抵债?
    答:为更好对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投资人遇到公司无力还款时,应第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并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采取其他手段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福建龙岩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风险46、借款人用伪造的房产证通过网络平台骗取借款,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河北省万全县法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翼龙贷平台,通过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常见法律风险问题解答——以法院判例解答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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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