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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释义

家住太仓市六合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佳应该很快就成了姻亲。去年12月10日的一场车祸,不仅让两家饱受失去爱子、爱女的痛苦,更将他们告上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给保险公司和法院制造了一个大问题。张强和吕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他们的家庭相当富裕。去年2月6日,他们一起去了当地的保险公司,吕敏花了1350元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7.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单规定,被保险人为吕敏,受益人为张强。从那时起,没有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去年底,眼看时机成熟,两家正为两个年轻人准备结婚,忙得不可开交。当时,张强一拿到驾照,父亲就给他买了一辆桑塔纳,方便他们来去。2002年12月10日中午,吕敏开着张强驾驶的桑塔纳回家。当路过离吕敏家不远的一座水泥桥时,车子突然失控,掉进河里。吕敏被父亲拉下车,不治身亡。一个半小时后,张强也被拉下车,但他也死了。他们留给父母和家人的不仅是悲痛,还有一时难以解决的保险纠纷。2002年12月21日,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张强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况,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强对事故负全责,吕敏不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调查取证,认定其符合理赔条件。但有一件事让他们困惑:我该给谁补偿?本保单被保险人为吕敏,受益人为张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偿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不过,事故发生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两人在送医院时均已死亡。不可能确定谁先死的。保险公司赔偿绝对不是粗心大意。经过反复讨论和请示,他们最终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成立。在本次事故中,由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的哪一方先死,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能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因此受益人不能成立,应当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赔偿金。于是,2003年1月7日,吕敏的父母收到了7.5万元的保险理赔。也许正是因为这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张强的家人才不能接受他们在为保险金而战。他们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并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张强的合法继承人。然而,尽管一再要求,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向他们支付保险金。据了解,张某和吕某的家属曾约定为两个不幸青年的墓地购买7万余元保险金,但后来不知何故,双方发生了矛盾。今年2月27日,张强父亲起诉中国**保险公司太仓分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公司7.5万元。3月6日,保险公司根据审理结果,认为陆富在本案中具有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增加陆富为本案第三人。结果,一对近半个世纪的“姻亲”坐上了法庭。3月25日,太仓市法院公开审理了特保合同纠纷案。法庭调查非常简单和平静。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保险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理赔等方面都没有太多的分歧和争议。然而,这起案件的焦点是7.5万元的保险该赔偿谁。原告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张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依法享有的受益权。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保险金才能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否则应由受益人享有。外国法律不能推定两人同时死亡,只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告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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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