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解决精神病人自杀的索赔 |
释义 |
精神病人自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在被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此,只要在自杀时确认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精神病人自杀”问题的回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