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
释义 |
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背书和特别约定组成。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协议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第2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可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载明的乘用车从事合法的客运业务,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人身伤害或者个人财物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证件乘坐客车的人员,按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车的儿童,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仲裁费、诉讼费、赔偿金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崖崩塌、突发性滑坡、突发性地面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辐射和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或司法行为。第六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乘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驾驶证或车辆运行证。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客车不符合《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2)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1。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要求的。他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四)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承担责任:(一)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旅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合同不存在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4)任何精神损害赔偿金;(5)任何间接损失;(6)旅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客运车辆外;(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客运车辆引起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犯罪行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旅客携带的腐蚀性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9)旅客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者包装、放置、保管不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10)盗窃、抢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计算机、现金、票据、证券、金银珠宝、钻石、玉石、珠宝、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董、古籍、书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等,计算机数据,图表和任何动植物。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责任。 补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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