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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上)
释义

关键词:自杀人身保险风险保险目的道德风险保险法中有关自杀的条款一般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商业保险中的自杀情形而制定的。本文将对其概念、性质、意义以及各国的相关立法进行简要分析。我希望你能给我忠告,改正缺点。一、自杀及自杀条款概述。第一,自杀与自杀条款的概念。“自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非凶杀罪”。有些人还把自杀分为非自愿自杀和故意自杀。例如,孩子们模仿电视剧中的悬空情节,“自杀”。孩子们一个人在家时就打开煤气,“自杀”就是误自杀。例如,精神病人在昏迷状态下自杀也是过失自杀。我很抱歉,在我看来,“非自愿自杀”这个词是一个简单的字面解释。在上面的例子中,用意外死亡来代替“自杀”恐怕更合适。所谓“过失自杀”适用于法律对自杀的规定,甚至适用于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都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成为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投保。”此外,根据民法通则,所实施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切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民法是基本法,保险法是民法的一部专门法。保险法在适用时必须遵循民法通则。狭义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自杀是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①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称之为自杀或合法自杀。这是关于自杀的流行说法。在保险业中,自杀条款常被称为自杀条款。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分类,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以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存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称为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赔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事故所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的人身保险,如果保险人的身体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是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则称为健康保险,人身保险称为额外伤害保险。因此自杀条款普遍出现在寿险合同中,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第二,自杀条款的性质和意义。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是作为免责条款制定的,自杀被视为保险的专属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单返还现金价值。”有学者对自杀条款的定义是:“自杀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期限内故意自杀的约定,而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②那么,既然自杀的结果也是人体死亡和生命终结,保险业为什么要作出免责声明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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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