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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上班属于工伤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如何规定职工工伤的具体时间
    

工伤有一个时区,这是合法的。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班后需要工作一段时间,或者下班高峰后回家比较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下列“上下班途中”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在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往返的,经常居住地在合理时间内单位宿舍合理上下班路线(二)配偶、父母、子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活动的,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下班的;(四)在合理时间内,在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工伤认定。出去面试或推销是为了工作。还应考虑到,在工作期间,事故也属于工伤
    人民法院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外出务工期间”为工伤时,应当支持下列情形:,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外出学习、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外出务工期间,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一个单位派往其他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以被派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要证据证明是否属于工伤,难以确定劳动关系,调查取证,并落实结论,其中一直是工伤认定道路上的“三座大山”。究其原因,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同时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前,暂停工伤认定期限,您可以拨打12333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兼职人员是用人单位的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负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非全日制职工的工伤应属于工伤
    

以上是小编向您解释的工伤具体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对受伤的时间段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工伤认定应当依法进行。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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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