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让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让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让婚姻无效的情况有: 1.重婚的;是指有一方有法律婚姻又与另一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2.双方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三、婚姻无效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案件是不可以上诉的。因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力,自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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