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 |
释义 |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都是给患者造成了非正常医疗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医疗事故一般是过失,而医疗损害的主观形态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两种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一些差别。那么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 (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因素 结合司法实践,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 (一)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 (二)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三)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包括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也包括其他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损害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损害发生在特定范围内,即诊疗护理过程中。 (二)损害的双方是特定的,加害方为医务人员,受害方为病员亦即患者; 任何单位、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即为医疗损害。 (三)加害方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四)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损害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区别相关内容。综上,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和加害人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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