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程序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暂时予以释放,在保证人监督下等候审判的一种司法措施。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由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聘请的律师代为申请,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具体流程包括: 1.决定机关填写相关决定书和通知书,由部门领导签发,然后承办人员对相关人员宣读,并要求出具保证书签名或盖章。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天内回应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并在批准后签发相应的决定书和通知书。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责任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后,应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的情形下,应按案件性质分别处理。执行派出所的职责包括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遵守规定,如有违规,应通知决定机关。 若违反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没收保证金的程序,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且相关决定必须及时通知被保人。 被保人可以要求复议,保证金的没收需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三、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对于特定群体,例如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取保候审需要遵循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须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则需向其所在的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在此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期限届满或特定情况出现时,原决定机关应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如何确保取保候审期间的合法权益?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小助手随时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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