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 1.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等。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法律网提醒您,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其特有的制度和原则。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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