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一般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一般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一般是指案件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自诉案件的立案有哪些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多久立案 法律网提醒您,对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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