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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释义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灭失,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期限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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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