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以物抵债的规定有着明确的表述。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的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3.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二、债权债务混同终止 1.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3.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概括承受主要发生在企业合并、债权人或债务人继承等情况下; (2)而特定承受则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等情况。这些规定为债权债务混同的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以物抵债和债权债务混同,你还有其他疑惑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出,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