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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不动产不分割。拆迁后安置房产权归属如何规定
释义


    

黄和邱于1986年7月20日结婚。结婚期间,双方于1997年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永清村蔡石坳村组建房。房子的主人是邱,共有人是黄。后来,由于银行贷款,房子被用作贷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双方同意离婚,但房屋权属不明。2009年11月9日,**公司根据上述房屋面积和临时设施,与邱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公司安置邱某6栋房屋及200平方米的地下非住宅车库,一次性补偿临时设施6万元。协议签订后,邱某于2009年11月19日将房屋交给**公司拆除,**公司还赔偿其临时设施费5万元。此外,**公司分配给邱某的房屋尚未动工。
    

黄某知道后,起诉要求提供3套产房和3万元临时设施,**公司履行了协助义务。
    

[案例思考]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达成一致。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方能否主张产房的物权?
    

[法院判决书]
    

黄、邱诉讼中的原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所有权该房屋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原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变更,因此黄先生享有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因为房屋已经拆迁,房屋产权已经丧失,相应的安置房还没有建成,新的产权还没有实现,也不是原有房屋产权的延续。黄先生不能以自己拥有拆迁前房屋的产权为由主张安置房的产权,只能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割安置房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公司赔偿邱某临时设施费的问题,黄某并未表明该费用是**公司赔偿其房屋的相关证据,因此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黄某的说法无法成立,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张磊律师认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离婚时双方均未取得所有权或全部所有权的情况。本案中,邱某和黄某是离婚时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抵押不影响房屋所有权。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此外,如果离婚时房屋权属不清,房屋仍归黄某和邱某所有。邱某未经黄某同意私自处置房屋,需为黄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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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