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提供哪些主要材料 |
释义 | 一、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提供哪些主要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5.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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