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具有哪一些法律特点 |
释义 | 一、事实婚姻具有哪一些法律特点 事实婚姻法律特征主要是: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配偶相待;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和有没有办理结婚仪式是没有关系的。 4.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事实婚姻和同居的不同之处 法律网提醒您,事实婚姻和同居的不同之处如下: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 ![]() 三、对于事实婚姻是否有义务退还彩礼 事实婚姻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需要退还。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而且如果男方因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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