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
释义 | 一、管辖权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管辖权转移的具体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管辖异议提出时间 提管辖权异议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4.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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