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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可以放弃了
释义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可以放弃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优先权纠纷怎么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折价、拍卖;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5.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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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