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合并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对合并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了,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提起上诉。上诉是需要自己提供足以推翻第一次判决的证据的。否则的话,法院仍然会维持原判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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