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二、申请收养孩子流程 1.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记录。 3.登记。经审查,符合民法典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网提醒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三、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因收养人存在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当事人关系恶化等因素,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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