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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负责
释义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负责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法律网提醒您,若是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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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