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和隐私权权利范畴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名誉权和隐私权权利范畴区别是什么 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主体不同。隐私权仅仅指自然人享有的,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与其他组织也享有该权利。 2.隐私权与名誉权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他人同意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二、名誉权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名誉权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确有名誉损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2.行为人名誉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具有鲜明指向性; 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明显字眼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损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誉权纠纷诉讼程序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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