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管辖有哪些 |
释义 |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案件管辖有哪些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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