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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离婚后小孩探望有哪些具体规定
释义
    一、关于离婚后小孩探望有哪些具体规定
    关于离婚后小孩探望有的具体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一哪些?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3.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三、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民法典》规定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不能执行子女的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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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