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北京诈骗罪如何立案 |
释义 | 一、在北京诈骗罪如何立案 北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3千元以上;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3万元以上;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什么情况才构成诈骗 法律网提醒您,构成诈骗罪的情况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1.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 2.诈骗案件相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3.证人证言以及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之间的通话记录、银行汇款凭证、案发地监控录像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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