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还债后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
释义 | 一、担保人还债后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人还债后能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人追偿的范围是以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限。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能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务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密谋,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三、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指的是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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