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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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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