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转让协议缺少盖章和签字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股东转让协议缺少盖章和签字是否有效 股东转让合同没有盖章和签无效,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成立生效,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二、内部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内容 内部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 三、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流程 1.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4.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5.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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