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应该负责担保 |
释义 | 一、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应该负责担保 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应该负责担保,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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