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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医院存在过失
释义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医院存在过失
    如下情况下可以确认医院存在过失:
    1.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失事故的赔偿主体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三、医疗过失赔偿的项目
    医疗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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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