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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释义
    一、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如下:
    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3.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死刑复核方式有哪些种类
    死刑复核方式有的种类包括: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对适用法律或者结果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复核期间可以见家属吗
    死刑复核期间不可以见家属。但是可以见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完成之后,可以见家属。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复核死刑,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复核辩护,争取死缓或无期徒刑。判决经过复核之后家属可以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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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