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罚金怎么算出来的 |
释义 | 一、判刑罚金怎么算出来的 判刑罚金的如实计算出来的:一般是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后确定的。 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判完刑罚金什么时候交 判完刑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三、罚金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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