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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释义
    一、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
    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
    1.原告携带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立案;
    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5.开庭审理此案,进行庭前调解;
    6.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三、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离婚起诉状两份。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
    6.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7.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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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