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2.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二、预期违约中止履行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有什么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预期违约的特点主要有: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在后期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特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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