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如下: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被强拆后的赔偿包括哪些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 三、强制拆迁需要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需要的条件是: 1.该房违背政策规定; 2.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3.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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