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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支付哪此补偿金
释义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后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解聘都由聘用单位提出,如果受聘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合同都不会补偿的。这和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情形大不相同。但以上是人事部的规定经过国务院同意的,也可看作是国务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今后还是适用的。补偿标准为,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类似,但没有规定12个月的最高限额。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按道理讲《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有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操作还不能死扣法条。因为法律是法官运用的法律,而不是纸上的法律。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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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