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哪个重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 法律网提醒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