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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释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三、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所以权主体的数量
    单独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为单一的主体,而共有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2.对物的处分权限
    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人处分物可以不用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而共有权人处分物需要按照共有的规则进行,根据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去本,共有权人对物处分的权限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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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