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合伙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一、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法律网提醒: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协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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