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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描述
释义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描述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主张履行顺序的抗辩。
    
    二、连带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的特征如下: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三)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四)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五)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描述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两种保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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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