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回避人员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回避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二、刑事诉讼可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比如法国只限于委托1人。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 三、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程序;依法判决,审判公开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回避人员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六种,分别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这些人都适用回避制度,只要是这些人里面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都应该回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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