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 |
释义 | 一、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 当被监护人遭受他人侵害的时候,受害的被监护人作为原告,这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并无争议;然而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法律规定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实施。 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但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中,被告应如何确定。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单独被告说、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共同被告说、依财产区分说。 (一)单独被告说分为被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和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这两种学说。 1、被监护人说认为致害主体是被监护人,理应作为侵权诉讼的被告,但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2、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认为,被监护人由于没有责任能力,不应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而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认为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只能为监护人,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只涉及费用支付问题,并非责任承担问题,被监护人自不可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认为:监护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是双重身份,第一种身份是作为被告(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种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五)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应当指定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对被监护人的相关民事行为负责,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情况来更改监护人,并由符合监护人条件的人员履行监护职责。 三、监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就是监护被监护的人;对于此监护人如果要进行公证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到公证部门进行办理,但前提一定要准备好自己和被监护人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得到认可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没有履行监护的权利同样也是会被撤销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成为监护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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