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
释义 |
一、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更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第二,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民法典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要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债务人应实际履行。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 第三,强制是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和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 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为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四)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看完以后大致可以基本了解了关于实际履行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中的部分约定甚至全部约定都得进行变更,所以在履行的时候,要谨遵这个实际履行原则。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 三、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实务操作 对于强制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大陆法尤其是法国法的传统和原则,它是一种最基本和优先于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首要的违约补救方式。实际上,强制实际履行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言的,对于金钱债务,强调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替代履行之间的区分没有意义。 我们认为,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不能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继续履行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即强制实际履行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如支付的费用过大,义务人作出的履行与权利人获得的利益极不相称。即使在英美法上,法院作为衡平救济而运用强制实际履行时,也坚持这一原则。 在接下来的计算损失赔偿时,也依据该实际建造物的价值与按合同完成的建造物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不应把为使建筑物的完成符合合同规定而支出的成本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但价格上涨等造成合同履行费用高于原来履行合同的费用,一般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只要不违反经济原则,造成资源浪费,不属于履行费用过高。二是履行时间长,法院难以监督违约方履行。 在英美法中,如果强制实际履行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需要法院对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加以监督,则法院一般会拒绝作出强制实际履行。因为对合同的履行行为实行长期监督,在经济上不合理,法院也缺乏必要的力量监督履行。 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履行时间太长,非即时可以清结的债务,需要法院长时间监督履行的,也不宜强制实际履行。不管怎样,这款规定是在要求领会这个基本精神和适用环境的前提下,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一种无法再行界定下去的法律概念,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和判例的积累来不断凸显它的含义,其中的技巧,需要法官和律师在实践中习得。 综上所述可知,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是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等特点。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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