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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违章建筑强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
释义
    一、农村违章建筑强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
    (一)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
    (三)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当事人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实践中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
    
    二、强制拆迁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三、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四)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违章建筑强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农村违章建筑强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两百八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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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20:05